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0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國豐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國豐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604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00元,該裁定已於95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