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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8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告
宏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獻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被告宏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吳獻堂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宏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吳獻堂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認定被告宏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吳獻堂對原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主文欄漏未記載該2被告對原告應為連帶給付,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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