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73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北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弄30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之形成權,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
圍,故撤銷股東會決議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
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參見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27號、
342號裁定、最高法院92年04月15日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3, 000元,並未於訴狀載明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