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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告
昆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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