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 原告
-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 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士銘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綉鈴 律師
- 被告
- 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偉超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李仲景 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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