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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惠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普門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
戊○○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地下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戊○○、丙○○、丁○○為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起訴後,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95年1月17日核准解散登記,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補呈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足認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確已核准解散登記,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以證明。該被告公司之董事及股東乙○○、戊○○、丙○○、丁○○等應即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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