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漢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反訴,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分別對本訴及反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6日及9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定均於97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