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 告
-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意忠
- 送達代收
- 被 告
- 泰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重沃
-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752,241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