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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告
一正工商財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丁○○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告
智慧家工商財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之「土地」與「建物」二欄中,關於「北屯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北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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