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一正工商財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律師
- 被告
- 智慧家工商財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之「土地」與「建物」二欄中,關於「北屯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北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