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午○○
- 原告
- 子○○
- 原告
- 庚○○
- 原告
- 巳○○
- 原告
- 乙○○
- 原告
- 壬○○
- 原告
- 戊○○
- 被告
-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癸○○、丙○○、甲○○、卯○○、丑○○、辛○○、己○○、丁○○、寅○○、未○○、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04,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