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午○○
原告
子○○
原告
庚○○
原告
巳○○
原告
乙○○
原告
壬○○
原告
戊○○
被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癸○○、丙○○、甲○○、卯○○、丑○○、辛○○、己○○、丁○○、寅○○、未○○、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04,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