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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見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見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見易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9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96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年息7.5%計算,並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按期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攤付本息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計付違約金;㈡94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1仟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09年11月4日止,利息按年息3%計算,並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4日按期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攤付本息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計付違約金;㈢94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99年11月4日止,利息按年息6%計算,並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4日按期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攤付本息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計付違約金;㈣94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99年11月4日止,利息按年息6%計算,並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4日按期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攤付本息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見易公司㈠筆借款自95年8月15日起,㈡㈢㈣筆借款自95年9月4日起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三人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均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原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餘額  │ 利率 │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年息)│  (民國)  │   (民國)   │        │          │
├──┼─────┼───┼─────┼──────┼────┼─────┤
│ 一 │ 577435元 │  7.5%│95.07.15  │95.08.16    │自利息起│自違約金起│
│    │          │      │          │            │算日起至│算日起六個│
│    │          │      │          │            │清償日止│月以內依上│
├──┼─────┼───┼─────┼──────┤,按上開│開利率百分│
│ 二 │00000000元│    3%│95.08.04  │95.09.05    │利率計算│之十,超過│
│    │          │      │          │            │        │六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
├──┼─────┼───┼─────┼──────┤        │百二十計算│
│ 三 │ 0000000元│    6%│95.08.04  │95.09.05    │        │          │
├──┼─────┼───┼─────┼──────┤        │          │
│ 四 │  680171元│    6%│95.08.04  │95.09.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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