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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吳進發

  • 原告
    丙○○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丙○○ 甲○○ 共同送達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丁○○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中市 庚○○  住台中縣 10樓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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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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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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