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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上訴人
大台中家禽電宰肉品產銷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5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047,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3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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