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大台中家禽電宰肉品產銷批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5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047,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3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