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被告
- 勝義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3,236,053元,應徵裁判費1,070,94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069,948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