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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許冰芬

  • 當事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95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95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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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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