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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66號

聲請人
正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6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古仁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95年5月11日 │110,160元 │PU0一六三四三│ ││ │ │化分行 │ │ │五 │ │├──┼─────────┼─────────┼───────────┼────────┼────────┼──┤│002 │威州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95年7月11日 │16,000元 │XD0二九二三二│ ││ │林祺添 │成分行 │ │ │二 │ │├──┼─────────┼─────────┼───────────┼────────┼────────┼──┤│003 │威州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95年6月11日 │30,339元 │XD0二五九0九│ ││ │林祺添 │成分行 │ │ │四 │ │├──┼─────────┼─────────┼───────────┼────────┼────────┼──┤│004 │凡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十│95年5月10日 │45,738元 │SKB一三九六五│ ││ │司 陳文卿 │甲分行 │ │ │七二 │ │├──┼─────────┼─────────┼───────────┼────────┼────────┼──┤│005 │凡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十│95年6月10日 │22,618元 │SKB一三九六六│ ││ │司 陳文卿 │甲分行 │ │ │0九 │ │├──┼─────────┼─────────┼───────────┼────────┼────────┼──┤│006 │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95年5月31日 │94,155元 │AP000三三一│ ││ │司 │行 │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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