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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91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9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95年8月15日 │50,000元 │AT一二0五二三│ ││ │有限公司 賴素貞 │日分行 │ │ │八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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