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台灣通用芳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頂郁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7日 │154,350元 │CL一五九二四四│ ││ │司 林峰鈺 │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