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馳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宣 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