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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5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大葉學苑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5901號債 權 人 大葉學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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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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