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林慧貞
- 當事人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聲請對於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債 權 人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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