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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林慧貞

  • 當事人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債 權 人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5年11月3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債務 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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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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