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6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永合心企業 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