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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

債權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6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永合心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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