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
- 債權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6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永合心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