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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1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1705號

債權人
鴻展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即尚雍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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