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51號
- 原告
- 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