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原告
- 壬○○
- 原告
- 甲○○
- 原告
- 辛○○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庚○○
- 被告
- 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日或同月2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