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張益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