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5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