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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丙○○和記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和記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修齊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點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㈠被告應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補呈董事會有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原告為顧問之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陳明原告受聘顧問之職務內容(公司內部有無規定執掌或兩造有無約定職務內容)。㈡被告應陳明答辯內容有關原告擔任被告公司顧問之月薪究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七千八百四十四元(參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民事準備狀)?抑為三萬零八百六十八元(參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並補呈薪資計算式暨相關之證明文件。被告所呈上開書狀請備繕本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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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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