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呂明坤
- 當事人丙○○、和記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和記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修齊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點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㈠被告應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補呈董事會有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原告為顧問之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陳明原告受聘顧問之職務內容(公司內部有無規定執掌或兩造有無約定職務內容)。㈡被告應陳明答辯內容有關原告擔任被告公司顧問之月薪究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七千八百四十四元(參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民事準備狀)?抑為三萬零八百六十八元(參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並補呈薪資計算式暨相關之證明文件。被告所呈上開書狀請備繕本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詹貴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