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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和記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代理人
胡修齊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點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㈠被告應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補呈董事會有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原告為顧問之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陳明原告受聘顧問之職務內容(公司內部有無規定執掌或兩造有無約定職務內容)。㈡被告應陳明答辯內容有關原告擔任被告公司顧問之月薪究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七千八百四十四元(參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民事準備狀)?抑為三萬零八百六十八元(參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並補呈薪資計算式暨相關之證明文件。被告所呈上開書狀請備繕本逕寄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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