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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4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46號

受 罰 人 甲○○

上受罰人因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

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條文於外國公司撤回認許後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80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清算人甲○○係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就任為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5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聲報,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4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