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46號
受 罰 人 甲○○
上受罰人因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
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條文於外國公司撤回認許後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80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清算人甲○○係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就任為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5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聲報,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