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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楊國精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丙○○ 參加訴訟人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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