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丙○○ 參加訴訟人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