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