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七日內就如附表所示被告主張之承攬項目編號1至15, 與原告本訴主張之承攬項目有何異同?已支付總金額0000000元 係指支付上開承攬項目編號1至15中之何一項目?支付之金額分 別若干?具狀陳述意見,並備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