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七日內就如附表所示被告主張之承攬項目編號1至15,與原告本訴主張之承攬項目有何異同?已支付總金額0000000元係指支付上開承攬項目編號1至15中之何一項目?支付之金額分別若干?具狀陳述意見,並備繕本逕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