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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訴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125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130,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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