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125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758,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73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