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58,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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