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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瑋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50,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6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