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瑋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50,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6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