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瑋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50,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6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