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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花樹農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億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42,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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