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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95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39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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