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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原告
振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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