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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惠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7號

原告
蘇碧川即富景工程行
被告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大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洪大建築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載兩造均非設籍於本院轄區,又所提呈之工程契約書影本,亦無從證明被告在台中市區設有營業所,且原告未於起訴狀上檢附被告洪大建築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以明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定本件受訴法院之管轄權,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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