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9號
- 上訴人
- 榮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孫仁秋即安偉裝璜工程行
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6年6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佐,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