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80號
- 抗告人
- 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抗告人
-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乙蓁即何曉樂)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12599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系爭本票係相對人以不正當方法自抗告人手中取得,本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