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夏一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0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2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新榮企業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新榮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31日簽發面額 2,700,000元本票乙紙與聲請人,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94年4月30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計尚欠本金1,109,924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