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37號
- 聲請人
-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汎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賴哲夫之繼
0樓
丁○○(賴哲夫之繼
乙○○(賴哲夫之繼
戊○○(賴哲夫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不動產附表三之土地所有權人「賴哲夫」之記載,應更正為「汎偉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