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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3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37號

聲請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汎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賴哲夫之繼

            0樓

      丁○○(賴哲夫之繼

      乙○○(賴哲夫之繼

      戊○○(賴哲夫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不動產附表三之土地所有權人「賴哲夫」之記載,應更正為「汎偉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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