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卓進仕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12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至附表14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1至附表14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分別設定登記如下(1)至(14)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至(14)均為民國94年7月1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3,147,000元 (2)(3)(4)3,208,000元 (5)3,932,000元 (6) 3,249,000元 (7)3,217,000元 (8)5,516,000元 (9) 2,338,000元 (10)(11)2,459,000元 (12)2,321,000 元 (13)2,261,000元 (14)1,918,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至(14)均為民國8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1)至(14)均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至(14)均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至(14)均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至(14)均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至(14)均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5月2日向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7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1年12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月11日將上開抵押權 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91年5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4,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卓進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