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217號聲 請 人 甲○○○ 丙○○ 相 對 人 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巷3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95年7月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⑴⑵15,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⑴⑵無。 (六)遲延利息:⑴⑵無。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⑵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不為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具狀陳報:就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乙案,抗辯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實僅約8,000,000元,並非相對人所稱高達10,000,000元之 數額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