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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8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88號

聲請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豐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乙○○○○○○○○
號2樓

      丙○○○○○○○○

            號2樓

      戊○○○○○○○○

            號2樓

      庚○○○○○○○○

            號2樓

      丁○○

            號

      己○○○即張義勇之

            號2樓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義勇、相對人豐維建設有限公司共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更名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10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豐維建設有限公司。嗣被繼承人張義勇於民國90年5月21日死亡,南屯區○○段1120地號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張丰維、張丰銘、張婷惠、張珈箐、己○○○及訴外人張巧旻繼承繼承,而訴外人張巧旻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將其所有部份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丁○○。又債務人豐維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3月16日邀同張義勇、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3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0年3月1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張丰維、張丰銘、張婷惠、張珈箐、己○○○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相對人丁○○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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