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81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億美盒餐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臺灣銀行」,更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7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億美盒餐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2月18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