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7號聲 請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6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7,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繼謙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詎債務人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計尚欠貨款總計美金1,457,146.5元及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訂購單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