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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7號

聲請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6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7,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繼謙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嗣債務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詎債務人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計尚欠貨款總計美金1,457,146.5元及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訂購單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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