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7號聲 請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8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70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繼謙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洲公司)。 嗣債務人誠洲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詎債務人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計尚欠貨款總計美金145萬7146.5元、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訂購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則具狀辯稱:聲請人對誠洲公司確有如其所述之貨款債權存在,惟誠洲公司已陸續償還貨款共計美金12萬元,迄至民國95年2月9月尚積欠聲請人美金132萬6032.8元及新台 幣446萬1368元等語。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若債務人對於債權有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