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7號

聲請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8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70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繼謙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洲公司)。嗣債務人誠洲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詎債務人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計尚欠貨款總計美金145萬7146.5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訂購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則具狀辯稱:聲請人對誠洲公司確有如其所述之貨款債權存在,惟誠洲公司已陸續償還貨款共計美金12萬元,迄至民國95年2月9月尚積欠聲請人美金132萬6032.8元及新台幣446萬1368元等語。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若債務人對於債權有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