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2號
- 聲請人
-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賢
- 相對人
- 東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3月1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3月6日起至民國121年3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東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1)6,100,000元 (2)8,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3月1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民國94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14,72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